来源:建设投资网
2016年以前,政府的保函可谓是一字千金,但是2017年之后,银行的履约保函就成为了新宠,原因就是有银行系统开具的履约保函可在建设项目中替代建筑企业必须缴纳的保证金!那么,如今已是被市场趋之若鹜的银行履约保函有哪些特性,建筑单位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见索即付?
我们在来说一下"见索即付"的要求。见到索赔就必须付款!站在保函受益人的角度来看,如果履约保函不是"见索即付",那基本就等于没有保函。接触过保函的人都知道,见索即付的银行履约保函,受益人在索赔时,只需要提供一份声称保函申请人已经违约的单方声明和保函原件即可,并不需要再提供过多的文件。银行只需做形式审查,无需进行实质审查。
在当前银行出具的保函中也会附加一些实质审查的条件。
"受益人应提供一份与申请人就索赔事项已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
"受益人应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违约事实的书面证据"
实际上上述条件在内容上是与保函的效力重合的,但是考虑到项目的复杂性,银行在开履约保函时,要么占用申请人的授信额度,或是申请人提供了保证金。所以,在承担了保函的索赔责任后,银行肯定是能够从申请人那里找补回来的。从这个角度考虑,银行系统要求上述条件也就不难理解了吧。
应收款不能替代银行保函
在这个问题针对性比较强。对于公司而言,用等额的应收账款来替代保函在法律效力上是行不通的。原因是营收账款是债权属性,还可能存在不确定性。还有的应收账款中有很多是质保金,本身就存在因质保问题而需要扣款的可能性。更为关键的是,对于这种合同,在工程项目中很多公司签订的合同都是"背靠背"条款的。这些应收账款必须在收到我们业主的付款后才能支付。
用应收账款替代银行履约保函,也不是绝对不行,但是一般情况下不提倡这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