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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在工程纠纷上的作用

本文结合我国民诉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内容及其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价值等予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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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
民诉法相关规定将聘请专家辅助人的主体规定为当事人。
就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时间要求,依据《民诉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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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要求
结合司法实践,专家辅助人应具备诉争专业性问题所需专业知识,且应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常涉及专业问题为工程造价问题和工程技术问题。
就工程造价问题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可选择注册造价师等方面教授;对工程技术问题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可聘请注册建造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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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地位
专家辅助人符合“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特点,故被倾向于认定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专家辅助人仅针对特定的专业问题参与庭审和发表意见,期“代理范围”更为特定和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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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专家辅助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对专门性问题或鉴定意见进行说明解释;(2)对鉴定人及对方当事人、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
依法应履行主要义务包括:(1)经法院通知出庭;(2)接受对方当事人、对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及审判人员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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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1)阐述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工程造价、工程技术等专业问题,帮助法庭查明和认定事实;
2)辅助当事人一方说明特定的专业性问题,质疑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专业性问题错误,增强当事人一方陈述的说服力,推动实现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主张;
3)帮助当事人一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指出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或鉴定意见的错误性,促使鉴定机构修改鉴定意见或者推动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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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应当在案件涉及的专业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权威性,同时具有良好沟通能力并对诉讼程序、专家辅助人作用有一定理解;
2)当事人选任专家辅助人后,应当与专家辅助人积极沟通,告知聘请其解决的问题等,并对其需要了解的案件事实进行介绍,提供其所需材料,确定需要论证的问题清单;
3)按法定程序提交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等
4)在辅助一方当事人立场下,也应尊重专业规则等发表意见或提出质疑
当前,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比较有限的。但该项制度的适用,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施工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有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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