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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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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的有关要求,现将《福建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1日

  (联系人:赵伯硕,电话:0591—87833915)

  

  福建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提出的“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等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告

  (一)工作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和公告,并建立动态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制度。

  (二)确认和公告范围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均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范围。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列入本次确认和公告范围。

  (三)责任单位

  省、设区市、县三级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工作;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省政府负责确认和公告;乡镇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由所在县级政府负责确认和公告。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指导。

  (四)确认和公告程序

  1.行政执法部门提请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的,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明确赋予其行政执法职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依据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其职权、机构和编制的正式文件。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由委托机关负责报送。

  2.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各部门提交的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查确认。

  3.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将通过审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名单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专栏公告,该专栏应在政府网站常设,接受社会监督。

  4.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门户网站等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各部门应及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五)进度安排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9月底前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在11月底前完成审查工作并报本级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告。各设区市政府应汇总本地区行政执法部门名单在12月上旬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电子文档发送至sfzbs@foxmail.com)。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

  (一)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等有关规定,对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坚决予以收回。

  (二)清理范围

  持有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件或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均属本次清理对象。人民警察及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不列入本次清理范围。

  (三)责任单位

  市、县(区)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清理工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执法人员的清理工作。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指导。

  省政府各部门负责本系统持有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清理工作。

  (四)清理程序

  1.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本单位的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核查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2.持有福建省行政执法证的,应查明是否存在《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形成清理报告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审查,并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持有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按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形成清理报告报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并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3.清理工作结束后,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将本单位审核通过的执法人员名单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涉密人员除外)。

  4.各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应汇总本地区审核通过的持有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名册,报至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也要将本单位审核通过的执法人员名单汇总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电子文档发送至sfzbs@foxmail.com)。省政府法制办应将全省持有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名单在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省政府各部门应当汇总全省本系统持有国务院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名册,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进度安排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10月底前完成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造册工作。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在11月中旬完成审查工作。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在12月上旬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情况及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报省政府法制办。

  三、其他

  本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清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绩效考评项目。

  附件:1.行政执法部门名单

        2.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附件1

 

福建省     市行政执法部门名单

一、行政机关

 

单位名称

加挂牌情况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办公地址

咨询、投诉电话

门户网站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单位名称

加挂牌情况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办公地址

咨询、投诉电话

门户网站

           
           
           

 

 

三、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单位名称

加挂牌情况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委托机关

委托期限

办公地址

咨询、投诉电话

门户网站

               
               
               

 

说明:

1.单位名称应使用全称,存在加挂牌情况的,应列举全部加挂牌单位名称。

2.投诉、咨询电话不能相同。公告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应同时公告委托机关的投诉、咨询电话。

3.门户网站应填写“网站名称+网络链接”。公告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应同时公告委托机关的门户网站。

4.委托机关应填写全称,委托期限应填写具体起止日期。


 

 

 

附件2

福建省     市(厅、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单位

编制

执法

区域

发证机关

行政执法证号码

有效期

备注

                     
                     

填报时间: 年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

  1.本表格应当使用微软Excel表格制作。                     
  2.“单位”应填写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名称,即该单位必须是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接受委托的机关、组织,执法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如“福州市鼓楼区教育局”“闽侯县教育局”。
  3.“编制”应如实填写,一般为“公务员”“事业”。
  4.“姓名”为两个字的,中间不得留空格。“出生年月”格式应统一,如“1976年1月”。
  5.“发证机关”应填写制发行政执法证的具体国务院部门或省法制办。
  6. 执法证件未设置有效期的,无需填写该栏。
  7.“备注”用于填写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情况或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不得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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