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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2016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16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6〕182号),我市决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8.8152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海市2016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和单位

(一)2016-3-1地块位于九湖镇,面积1.1784公顷, 其中新塘村面积0.0136公顷,地类为耕地(水田)0.0136公顷,庵兜村面积1.1648公顷,地类为耕地(水田)0.7767公顷、耕地(旱地)0.0095公顷、园地0.0835公顷、其他农用地0.2195公顷(沟渠0.0484公顷、农村道路0.0521公顷、田坎0.0311公顷、设施农用地0.0879公顷)、建设用地(村庄)0.0756公顷。其“四至”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该地块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设。

(二)2016-3-2地块位于九湖镇,面积7.6368公顷,其中新塘村面积0.0062公顷,地类为耕地(水田)0.0062公顷,庵兜村面积7.6306公顷,地类为耕地(水田)3.6132公顷、耕地(旱地)0.6522公顷、园地1.328公顷、其他农用地1.238公顷(沟渠0.3541公顷、农村道路0.3997公顷、田坎0.0522公顷、设施农用地0.432公顷)、建设用地0.7709公顷(村庄0.5654公顷、风景及特殊用地0.2055公顷)、未利用地0.0283公顷。其“四至”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该地块用于普通商品住宅类建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圆山新城规划核心区项目建设征收颜厝镇九湖镇集体农用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2〕40号)和《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说明》(漳高管函〔2015〕89号)的精神,该批次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不分区位、不分征收用途,统一为土地补偿费33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49.5万元/公顷,合计82.5万元/公顷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青苗(含水产养殖池、花木等)不分种类、不分规格、不分种植密度,按不高于18万元/公顷的指导价进行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本批次用地征收安置将全部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补助费拨付到当地镇政府设立的征迁专户,由该镇征迁专户直接拨付被征收土地单位,再由被征收土地单位负责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需安置的农业人员。

五、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龙海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执行。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次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

七、注意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二)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如未能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龙海市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龙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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