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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认定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将获500—800万元补助(附名单)

   6月1日消息,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委人才办联合印发《实施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工作指引》并启动2016年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补助经费申请工作的通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不同层次,分别给予500—800万元不等的补助经费

一、补助经费申请
  (一)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运行费、首席科学家补助经费申请,由平台依托单位根据平台的类别申请不同的经费额度,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报各自的推荐部门。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报省科技厅。
  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国家地方联合共建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报省发改委。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报省教育厅。
  不在名单的平台不得申请。同一团队建设的不同类型国家级平台,只能择一申请补助,不得重复。
  (二)各平台设立合作开放资金申请的配套经费,申请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各推荐部门。
  (三)平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专业化研发公司(实体法人),由该公司提出经费补助申请,经各设区科技局负责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四)平台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所需的场地租金,由孵化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各设区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五)新建国家级平台、引进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和其他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经费补助按原有方式申请。
二、其他事项:
  (一)申请材料的要求及本通知未尽之事,请查见《工作指引》和闽政办〔2016〕19号,或咨询各单位联系人。
  (二)材料报送时间:2016年6月30日前。
  (三)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将视情况开展现场核定或评估。
  (四)经厦门市批准成立或推荐建设的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其补助经费的申请按厦门市制订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联系方式

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省科技厅计划处

王志锋

0591-87303528

wzf@fjkjt.gov.cn

省发改委高技术处

周加同

0591-87063198

fgwgjsc@fujian.gov.cn

省经信委技术进步处

陈立基

0591-87832941

chenlj@fjetc.gov.cn

省教育厅科技处

陈碧珍

0591-87091221

jytkjc@126.com

省委人才办

林忠庭

0591-87401959

lylinzhongting@163.com


附:教育部批准建设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名单
序号 平台名称 平台依托单位 平台分类
1 水声通信与海洋信息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厦门大学 3
2 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厦门大学 3
3 高性能陶瓷纤维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厦门大学 3
4 计量经济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厦门大学 3
5 谱学分析与仪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厦门大学 3
6 空间数据挖掘与信息共享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福州大学 3
7 食品安全分析与检测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福州大学 3
8 离散数学及其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福州大学 3
9 湿润亚热带生态-地理过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福建师范大学 3
10 医学光电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福建师范大学 3
11 作物遗传育种与综合利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福建农林大学 3
12 生物农药与化学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福建农林大学 3
13 消化道恶性肿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福建医科大学 3
14 中医骨伤及运动康复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福建中医药大学 3
15 电化学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厦门大学 3
16 微纳光电子材料与器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厦门大学 3
17 分子诊断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厦门大学 3
18 脆性材料加工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华侨大学 3
19 分子药物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华侨大学 3
20 环境友好功能材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华侨大学 3
21 场致发射显示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福州大学 3
22 工业微生物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福建师范大学 3
23 聚合物资源绿色循环利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福建师范大学 3
24 蜂产品加工与应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福建农林大学 3
25 鳗鲡现代产业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集美大学 3
备注:名单不包含厦门市推荐建设的平台。名单汇总截止到2016年5月
已建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提升能力建设的补助经费
  (一)省科技厅、省改委、省经信委和省教育厅按归口管理,对批准建设的科技研发创新开展必要的绩效评估,对绩效评估优良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通过各自设立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能力建设相关项目进行择优支持。
  (二)关于对新认定或已建成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运行经费补助
  补助标准:
  第一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予以100万元;首席科学家工作经费,连续5年,每年予以50万元。
  第二类: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连续5年,每年予以50万元。
  第三类: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予以30万元。
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补助经费
  补助标准:
  (1)引进的人才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用人单位300万元(团队)、200万元(境外引进)、100万元(境内引进)补助;
  (2)引进的人才经审核确认为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类及B类***)的,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安家补助。其中,境外引进的,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国内引进的,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中直单位和厦门市引进的,按上述标准一半补助)。其中,①引进的外省“千人计划”专家,经审核确认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B类)的,可获100万元(从境外回国3年内,视为境外引进)或50万元(从境外回国超过3年,视同境内引进)补助。②引进的外省“万人计划”专家,经审核确认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B类)的,可获50万元补助。
  (3)引进国际著名高校优秀毕业生补助、高校学生来闽实习实训补助、猎头经费补助标准如《措施》所述。
已建科技研发创新平台促进开放发展的补助经费
  (一)设立合作开放资金的配套经费申请,由平台依托单位提出,附上一年度开放资金项目的征集通知、立项文件等材料。平台推荐部门负责受理并报联席会议统一审定。
  (二)企业利用研发平台科技资源开展研发而产生的费用,在申请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时,请标注说明,并附上说明材料,可优先兑现。
  (三)平台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所需的场地租金,由孵化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附上入驻证明材料,经设区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四)平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专业化研发公司(实体法人),需公司成立满一年后,由该公司提出经费补助申请,并附上该公司成立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近一年的运行情况、平台批准文件等。经设区科技局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联合省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联席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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