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刘国初等8名项目责任人列入黑名单的通知》(闽建办建〔2016〕2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内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责令被列入黑名单的项目责任人(项目经理和总监)所属企业必须撤销黑名单人员所承担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总监职务,改由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担任。被列入黑名单的项目责任人自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完成变更手续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福建省辖区内承接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附件:闽建办建[2016]24号.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