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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黄标车报废、申请政府补贴


           绿标车                 黄标车

 

 

漳州市黄标车报废定点受理点

 

  1、是  否  黄  标  车  预  审

  根据自愿原则,车主预先向市环保局申请初审车辆是否为黄标车。(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亚燃式发动机汽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2、车 辆 报 废 及 车 辆 注 销

   根据自愿原则,请与报废服务公司联系办理车辆报废,服务电话:18659669114 、18659668114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辆报废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协助车主向车管所办理车辆注销手续,车管所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3提 交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及 办 理 机 构

    各县(市、区)政府、有关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是黄标车淘汰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组织辖区环保、财政、商务、公安交警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复核及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

 

4办 理 流 程

    符合补贴范围的黄标车车主(或委托代理人)应于2018年1月31日前到车辆登记地所在县(市、区)服务窗口提交申请,逾期提出的,将不予受理申请。于2017年12月31日之后交售报废的,不予受理。

 

5、补 贴 资 金 发 放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各县(市、区)、开发区服务点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各县(市、区)、开发区服务点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补 贴 条 件

1.车辆在本市注册登记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车辆经本市环保部门核实应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交售报废,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提前交售报废,指车辆无报废年限限制或其使用年限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车辆使用年限起始日期为车辆注册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以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日期为准。

不 得 享 受 补 贴 资 金:

1.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2.提前报废时,机动车所有人私自拆除“五大总成”的。

3.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

4.本市公交车、各级行政事业等财政供养单位(含在漳省部属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

5.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和其他报废汽车补贴政策的。

6.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7.方案实施后转出或转入的。

8.方案实施后变更适用性质的。

 


二、报 废 车 辆 办 理 所 提 供 手 续

单 位 车 辆 报 废 所 需 材 料:

1、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3、车主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车辆前后牌照

5、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加盖公章)

个 人 车 辆 报 废 所 需 材 料:

1、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3、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4、车辆前后牌照

5、机动车业务委托书(车主签名)

注 意 事 项:

1、车辆如有违章应由车主先行处理:

2、注销道路运输许可证,由车主自行办理。

 


 

三、基 准 补 贴 标 准 明 细 表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已领取本方案补贴的不得重领国家、省政府补贴。

 


四、具 体 申 报 材 料

1.《漳州市黄标车报废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车主(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签字并验原件);

5.车主(单位)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并验原件)

6.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7.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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