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上限标准:缴存比例为12%、缴存基数按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为14058元(4686*3倍),月缴存额(包括个人及单位缴存部分)由上年的3090调整为3374元;中央驻闽单位最高缴存基数按月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为23430元(4686*5倍),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5624元。
下限标准:缴存比例为5%,缴存基数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招商局漳州开发区1350元,月缴存额调整为136元。云霄县、诏安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缴存基数1230元,月缴存额调整为124元。
全文通知如下: